(2016)浙0327刑初13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郑友凯、王生恩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友凯,王生恩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7刑初133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友凯,男,1987年9月27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苍南县。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5年11月2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本案于2016年7月13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逮捕。被告人王生恩,男,1991年5月6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苍南县。因赌博于2014年11月4日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二日。因本案于2016年7月9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郑法群,浙江泽苍律师事务所律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公诉刑诉[2016]1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友凯、王生恩犯诈骗罪,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少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友凯、王生恩及其辩护人郑法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8日,被告人郑友凯为偿还债务,在苍南县灵溪镇上林二街2号店内骗租了被害人陈某的一辆浙C×××××白色福特轿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5844元),后联系被告人王生恩帮忙抵押套现。被告人王生恩在明知上述车辆系骗租的情况下,伙同被告人郑友凯通过伪造车主的身份等材料,在平阳县鳌江镇柳下北路101号店内骗取了被害人虞某的抵押款49000元。被告人王生恩从中分到42500元,被告人郑友凯分到6500元。后被害人陈某多次向被告人郑友凯要回车辆,因被告人郑友凯无法归还且中断联系,遂向公安机关报案。2016年7月12日,被告人郑友凯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王生恩从被害人虞某处赎回车辆并返还给被害人陈某,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郑友凯、王生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某、虞某的陈述、证人温从锈的证言、归案经过、辨认笔录、价格鉴定意见书、借据、车辆质押借款合同、二手车买卖合同、伪造的身份证复印件、轿车借用协议、银行交易记录、谅解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友凯、王生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郑友凯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生恩虽有赌博劣迹,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能积极退赔,根据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王生恩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应当自觉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组织的管理教育。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郑友凯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王生恩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案情,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友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3日起至2018年3月1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王生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林志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吴萌萌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