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执字第37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汪某某、黄某某、黄某某与姚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某某,黄某某,姚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执字第372-3号申请执行人汪某某,女,汉族,1969年4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申请执行人黄某某,女,汉族,1972年9月23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申请执行人黄某某,女,汉族,1974年8月11日出生,现住香港。被执行人姚某某,男,197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现在广西壮族自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汪某某、黄某某、黄某某与被执行人姚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姚某某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英山监狱服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玉林审判员 肖云伟审判员 龙伯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田 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