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永桥执民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徐秋招、付清平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秋招,付清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温永桥执民字第33号申请执行人徐秋招被执行人付清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温永桥商初字第00146号,依法向被执行人付清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付清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付清平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付清平(证件号码:)在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3#钞的存款人民币3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彩和AUT())O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翁金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