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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执字第11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唐元敏与兴文县鼎益镁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元敏,兴文县鼎益镁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1154号申请执行人唐元敏,女,197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翠屏区。被执行人兴文县鼎益镁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兴文县玉屏乡河畔村三组。法定代表人林XX,总经理。我院(2015)兴民初字第19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兴文县鼎益镁业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履行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唐元敏于2015年12月15日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兴文县鼎益镁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兴文县玉屏乡河畔村三组的房产已被另案查封并未处置,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我院(2015)兴民初字第194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均审判员 王庸鸿审判员 罗安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罗 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