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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4执恢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19

案件名称

薛端午与韩忠、朱丽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端午,韩忠,朱丽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04执恢19号申请执行人薛端午,男,1962年6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被执行人韩忠,男,1980年4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新区。被执行人朱丽娜,女,1977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新区。申请执行人薛端午与被执行人韩忠、朱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北民初字第10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韩忠、朱丽娜归还薛端午借款本金470000元、借款利息23000元及支付律师费17000元,合计510000元。具体支付方式:韩忠、朱丽娜于2013年12月28日前归还薛端午100000元,于2014年2月25日前归还100000元,于2014年3月25日前归还100000元,于2014年4月25日前归还100000元,于2014年5月25日前归还110000元。如韩忠、朱丽娜有一期未按约履行,薛端午有权就韩忠、朱丽娜未履行部分申请全额执行;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80元、保全费3520元,合计8000元(薛端午已交纳),由韩忠、朱丽娜负担,于2014年5月25日前直接支付给薛端午;三、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起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月10日向原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原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0日立案受理。案件受理后,因被执行人韩忠、朱丽娜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原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6日裁定终结(2013)北民初字第104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2016年5月12日,申请执行人向原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因原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被撤销,本案由新成立的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依照和解协议已履行债务385380元,据此,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初字第104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当事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义务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及时向本院告知履行结果。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刘德龙审 判 员  孙德行代理审判员  程 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戈铁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