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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21执10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先大与万本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先大,万本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21执1066号申请执行人陈先大,男,汉族,1961年9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金堂县。被执行人万本松,男,汉族,1966年11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金堂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16年6月13日作出的(2016)川0121民初9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万本松向申请执行人支付73686.5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承担案件诉讼费2289元、执行费100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万本松有川A4xx**南骏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万本松所有的川A4xx**南骏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徐海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