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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3执1495号

武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9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武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3执1495号申请执行人武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武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2016)陕0823民初30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李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武某某借款人民币25000元。案件受理费210元,执行费27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2016年7月2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以上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275元。在执行的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执行,本院予以批准。现本案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横山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3执1495号本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龙海鹰

审判员  王兴旺

审判员  侯 斌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吴彩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