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203执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葛敬礼与赵现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敬礼,赵现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203执21号申请执行人:葛敬礼,居民。被执行人:赵现永,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葛敬礼与被执行人赵现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莱中民一终字第22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近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光亮审 判 员 弭 强代理审判员 周德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 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