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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203执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葛敬礼与赵现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敬礼,赵现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203执21号申请执行人:葛敬礼,居民。被执行人:赵现永,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葛敬礼与被执行人赵现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莱中民一终字第22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近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光亮审 判 员  弭 强代理审判员  周德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 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