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1民初47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与王洪涛、曲秀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王洪涛,曲秀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81民初4722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负责人:都基敏,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孙东祚。被告:王洪涛。被告:曲秀岩。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诉被告王洪涛、曲秀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54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承担。审判员 曲伟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于雯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