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02民初21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成都顶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与吕建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顶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吕建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2民初2109号原告成都顶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负责人辜正强,董事长。被告:吕建国,男,1953年8月1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顶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与被告吕建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顶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顶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顶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顶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伍 杰代理审判员 陈 佳人民陪审员 周守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俊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