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6民终3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王友秘与广西军通投资有限公司、广西富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西军通投资有限公司,王友秘,广西富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海市龙府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6民终3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军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中心区金花茶大道与江山大道交汇处西侧中央商务区2号地块。法定代表人:黄志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韦诚,男,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君成,男,系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友秘,男,198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靖,广西海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广西富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防城港市行政中心区金花茶大道与��山大道交汇处。法定代表人:谢龙。原审被告:北海市龙府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海市云南路58号银湾赤水苑103号商铺。法定代表人:潘乐军。上诉人广西军通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友秘、原审被告广西富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海市龙府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2015)港民初字第16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广西军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上诉。本院认为,广西军通投资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下:准许上诉人广西军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835元(上诉人广西军通投资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2417.5元,由上诉人广西军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丽敏代理审判员 刘帅武代理审判员 王 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温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