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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2民初39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山东通泰橡胶有限公司与江阴华峥特种运输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通泰橡胶有限公司,江阴华峥特种运输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2民初3944号原告:山东通泰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荣成市黎明南路88号法定代表人:宋文海,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立民,山东荣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党银龄,山东荣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阴华峥特种运输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临港新城璜土澄常工业集中区南秋路13号。原告山东通泰橡胶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阴华峥特种运输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通泰橡胶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757元(系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鞠海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毕晓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