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181民初55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王晓珊与陈强、陈诗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珊,陈强,陈诗丽,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181民初5598号原告:王晓珊,女,198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凯(系王晓珊之夫),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陈强,男,196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陈诗丽,女,199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公司,住所地:福清市。负责人:何德明,公司总经理。原告王晓珊与被告陈强、陈诗丽、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王晓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晓珊以当事人已案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晓珊撤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王晓珊负担。审判员 王凤翔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晓倩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