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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1民初48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4

案件名称

王占通、王燕娜等与潘革委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占通,王燕娜,潘革委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1民初4810号原告:王占通,男,198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新中镇巩义市。原告:王燕娜,女,199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被告:潘革委,男,198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原告王占通、王燕娜诉被告潘革委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2016年10月19日,王占通、王燕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占通、王燕娜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占通、王燕娜负担。审 判 长  XX震人民陪审员  赵朋明人民陪审员  李玉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冯义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