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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82财保1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游桃云、李金虎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游桃云,李金虎,武穴市龙阳棉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82财保198号申请人:游桃云。申请人:李金虎。被申请人:武穴市龙阳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龙坪中心大道南侧。申请人游桃云、李金虎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武穴市龙阳棉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武穴市龙坪镇朝阳村中心大道南侧(下李德段)一宗土地使用权[证号:武穴集用(2003)字第041102161号]予以查封。申请人游桃云以其名下的位于武穴市石佛寺镇魏高邑村磨尔山磨尔路东一宗土地使用权[证号:武穴国用(2014)第081007073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游桃云、李金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武穴市龙阳棉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武穴市龙坪镇朝阳村中心大道南侧(下李德段)一宗土地使用权[证号:武穴集用(2003)字第041102161号],查封期限为3年;二、查封申请人游桃云名下的位于武穴市石佛寺镇魏高邑村磨尔山磨尔路东一宗土地使用权[证号:武穴国用(2014)第081007073号],查封期限为3年。案件申请费4520元,由申请人游桃云、李金虎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措施等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保全。审判员  赵志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蔡基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