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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1执8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林欣荣与曹兰煌、刘胜、刘芬发、福建省嘉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欣荣,曹兰煌,刘胜,刘芬发,福建省嘉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1执895号申请执行人:林欣荣,男,1974年1月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曹兰煌,男,1968年3月1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刘胜,男,1964年6月2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刘芬发,男,1975年7月2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福建省嘉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法定代表人:吴丹,董事长。本院在执行(2015)汀民初字第310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林欣荣与被执行人曹兰煌、刘胜、刘芬发、福建省嘉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除他案已查封、拍卖被执行人在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股权待处置变现外,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880000元及利息,现暂时无法执行到位。本院已将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821执89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廖洪火审 判 员  刘富荣审 判 员  李国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吴海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