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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02民初29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魏莉华与三明众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莉华,三明众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02民初2909号原告:魏莉华,女,197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被告:三明众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法定代表人:黄维谋,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柳莺,福建邱宁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原告魏莉华与被告三明众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原告魏莉华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魏莉华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没有规避法律,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魏莉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4元,减半收取计107元,由魏莉华负担。审判员  李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