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3执6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冬华与被执行人黄锦辉、上杭锦鑫洋伞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冬华,黄锦辉,上杭锦鑫洋伞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3执680号之一申请人陈冬华,男,197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上杭县。被执行人黄锦辉,男,1970年12月0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执行人上杭锦鑫洋伞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杭县南阳镇南坑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赖志松,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陈冬华与被执行人黄锦辉、上杭锦鑫洋伞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查询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查询房产无登记信息,查封被执行人上杭锦鑫洋伞有限公司所有的闽FAT5**汽车及被执行人黄锦辉所有的闽F378**汽车,冻结被执行人上杭锦鑫洋伞有限公司持有的股权及被执行人黄锦辉在上杭县兰亭农业开发专业合作社的投资权益,其他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冬华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黄锦辉、上杭锦鑫洋伞有限责任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823执680号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陈冬华今后举证被执行人黄锦辉、上杭锦鑫洋伞有限责任公司尚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志明审 判 员 蓝树高代理审判员 林建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玉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