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6刑初9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潘丽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6刑初917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潘×,女,1971年1月18日出生;1996年6月22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02年11月1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2年8月18日因吸毒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13年7月26日因吸毒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13年8月27日因吸毒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14年6月4日因吸毒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1月7日被羁押,同日被取保候审。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公诉刑诉〔2016〕9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媛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5年11月6日23时许,被告人潘×在北京市丰台区刘家窑桥南第一个红绿灯路西辅路,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宋×出售毒品一包,被民警当场抓获并当场起获白色可疑晶体一包,经鉴定为甲基苯丙胺0.52克。被告人潘×于2015年11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方庄派出所抓获。针对起诉的事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供了1.物证:手机两部及人民币六百元,随案移送;毒品甲基苯丙胺0.52克,已收缴;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毒品收缴清单等;2.书证:工行交易明细、取款凭条、照片、手机短信截图、工作说明、现场检测报告书、送检人员伤病情况通知单、前科材料、破案到案经过及身份证明;3.证人宋×、戴×的证言;4.被告人潘×的供述;5.鉴定意见:毒品检验报告;6.搜查笔录、辨认笔录。认为被告人潘×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52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潘×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潘×对起诉书中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6日23时许,被告人潘×在北京市丰台区刘家窑桥南第一个红绿灯路西辅路,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宋×出售毒品一包,被民警当场抓获并当场起获白色可疑晶体一包,经鉴定为甲基苯丙胺0.52克。被告人潘×于2015年11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方庄派出所抓获。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宋×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11月6日下午14时左右,我手机找到一个陌陌群,感觉是那种卖冰毒的群。进去后跟一个叫什么冰冰的聊天,说想买一包冰毒,她说有,700元。我问怎么给钱,她说让我通过陌陌转过去。我转了700元后,冰冰用软件叫了一辆专车,让专车给我把冰毒送了过来。冰毒放在一个药盒里,司机并不知道药盒里是什么东西。送过来时大概是下午四五点左右。我拿到后没吸装在身上。晚上九点多我到丰台花神假日酒店找一个朋友,这时民警来了,我把身上冰毒扔了,但民警把我抓住了。我扔的冰毒没找到。我的陌陌叫无名氏,冰冰曾跟我说她叫丽丽,是个女的。我到派出所后想立功,就检举丽丽和另一个吸毒的叫Dior的人,说能配合民警抓获他们。我用我的手机在派出所给丽丽打电话,就是陌陌上叫冰冰的女子。我问她有冰毒么,她说有,我说我要一个,丽丽说700元,并让我把钱打到她工行卡里。她把她的工行卡和名字发了过来。我跟民警说了,民警就带我去银行,一个工行自动存款机,有一张一百存不进去,我觉得存600就可以把丽丽钓出来,我就没再存。我用自己的手机给丽丽打电话,说只有六百,剩下一百以后给。她同意了,就约我到刘家窑桥南第一个红绿灯下西侧路边见面。挂了电话民警就带我去了约好的地方等着。大概在22点30分左右,丽丽一个人走着过来了,见面后她把一小包冰毒给了我,我刚把冰毒拿过来放兜里,民警就过来抓住丽丽了。她给我的是一小包白色晶体,放在一个小透明塑料袋里,被扣了,大概一共六七分左右。我从丽丽手中就买过这两次毒品。经对公安机关出示的12张不同女性照片进行辨认,证人宋×指认第2号(潘×)照片之人就是以600元价格向其贩卖毒品的女子。2、证人戴×的证言证实:2015年11月7日我们根据群众匿名举报,在花神假日酒店门口,抓获了吸毒人员宋×。讯问过程中宋×称可以协助抓获贩毒人员潘×。民警执法仪拍摄下宋×给潘×打了电话,两人约好在丰台区刘家窑桥南第一个红绿灯马路西侧交易毒品,价格是700元。潘×让宋×先把钱打到卡上,我给了宋×700元,带着宋×去了银行,存钱过程中因为有100元存不进去,宋×就跟潘×说先给600元,潘×同意了。我们就去了刘家窑桥南第一个红绿灯马路西侧,后抓获了潘×。3、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毒品检验报告证实:被告人潘×的一份白色晶体净重0.52克,检出甲基苯丙胺。4、北京市公安局收缴毒品清单证实:收缴被告人潘×的上述甲基苯丙胺。5、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方庄派出所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被告人潘×的检测样本经检测呈阴性。6、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涉案照片证实:2015年11月7日,民警对被告人潘×位于丰台区石榴园北里11号楼3门301号的住处进行搜查,未发现可疑情况。扣押被告人潘×持有白色三星牌手机一部及其持有六张百元面值的人民币。扣押宋×持有疑似毒品冰毒一包,白色苹果牌手机一部。对相关物证予以拍照存档。7、中国工商银行查询信用卡交易明细及取款通知单证实:证人宋×向被告人潘×银行卡内存入人民币600元及案发后提取款600元的情况。8、手机通话记录、短信截图及微信聊天记录证实:被告人潘×与证人宋×通讯联系的内容。9、送押人员伤病情况通知单证实:被告人潘×因病不符合关押条件。10、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潘×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的情况。11、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西城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潘×因多次吸毒分别被行政拘留的情况。12、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社区戒毒决定书、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强制戒毒决定书证实:被告人潘×因多次吸毒分别被责令社区戒毒及因吸毒被强制戒毒的情况。13、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潘×的身份情况。14、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方庄派出所出具的证人宋×的到案经过证实:证人宋×与被告人潘×约购毒品的情况。15、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方庄派出所出具的破案报告、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潘×的到案情况及本案的破获情况。16、被告人潘×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我建了一个陌陌群,在其中我认识一个人,说他那里有冰毒,我需要就可以问他拿。我就一直从他那里买冰毒,之后我再卖给别人。今天(11月6日)有一个男的给我打电话,问我有没有冰,我说有,他说要一个,我说700元,之后我就把我的银行卡号发给了对方。因为之前他买过一次,我存着他的号码。我就跟他说去刘家窑桥第一个红绿灯西侧路边,后我就给上家打电话,是一个女的接的,我说需要一个,她说要先给她700元,我说等买冰的人给了我钱我再给她。过了一会儿她打电话告诉我说把冰放在石榴园小区里的一个信箱里,后我按照她电话的提示从信箱里将东西取了出来。然后买冰男子说给我转了钱,我就去了刘家窑桥南第一个红绿灯西侧路边,我看见那名男子,我就将冰给了他,后来警察就来了把我抓住了。该男子手机号是1851……8886。标注名字为“无名氏陌陌b”,我这是第二次卖给他毒品。我没有向别人卖过毒品。这次的冰毒用一个塑料透明自封袋装着,用白色卫生纸包裹着。我见到他后就把毒品递到他手里了。该男子说给我打了600元。我用短信把我的卡号发给了他,工行6222370……6572,他给我转到了该卡上。他说我没钱了,先打600元。经对公安机关出示的10张不同男性照片进行辨认,被告人潘×指认第3号(宋×)照片之人就是用600元价格向其购买冰毒的男子。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真实、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无视国家法律,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0.52克,其行为妨害了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以处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潘×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潘×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潘×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故本院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潘×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潘×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随案移送的物证白色三星牌手机、白色苹果牌手机各一部,均予以没收。三、随案移送的人民币六百元发还证人戴×。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魏文龙人民陪审员 刘 媛人民陪审员 路 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马文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