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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81民初59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金翠玲等与徐世清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翠玲,徐真真,徐化龙,徐世清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81民初5991号原告:金翠玲,女,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原告:徐真真,女,1993年8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原告:徐化龙,男,200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被告:徐世清,男,1961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原告金翠玲、徐真真、徐化龙与被告徐世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金翠玲、徐真真、徐化龙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翠玲、徐真真、徐化龙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翠玲、徐真真、徐化龙撤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计1550元,由原告金翠玲、徐真真、徐化龙负担。审判员  王成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