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81民初59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金翠玲等与徐世清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翠玲,徐真真,徐化龙,徐世清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81民初5991号原告:金翠玲,女,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原告:徐真真,女,1993年8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原告:徐化龙,男,200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被告:徐世清,男,1961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原告金翠玲、徐真真、徐化龙与被告徐世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金翠玲、徐真真、徐化龙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翠玲、徐真真、徐化龙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翠玲、徐真真、徐化龙撤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计1550元,由原告金翠玲、徐真真、徐化龙负担。审判员 王成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