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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3民初3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钱婷、范明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婷,范明东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民初338号申请人:钱婷,女,199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福建省古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强,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云,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范明东,男,196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信成,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房超,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钱婷与被申请人范明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钱婷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范明东银行存款2928596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于2016年10月19日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以此为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钱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范明东的银行存款292859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为5000元,由申请人钱婷缴纳。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孔 静人民陪审员  黄胜娟人民陪审员  李丰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阿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