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922民初21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谌海军与李学生、射洪县金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谌海军,李学生,射洪县金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922民初2192号原告:谌海军,男,198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开友,系遂宁市射洪县金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学生,男,1975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被告:射洪县金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射洪县。法定代表人:杨晓建。谌海军与李学生、射洪县金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谌海军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谌海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谌海军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徐堂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琼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