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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民辖终13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盛志菱贸易商行、佛山市顺德区金厨电器有限公司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盛志菱贸易商行,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金厨电器有限公司,顺德区容桂刚尔力厨卫电器经营部

案由

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民辖终13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盛志菱贸易商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经营者:高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县大麦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FREDERICVERWAERDE。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金厨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陈友枝。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顺德区容桂刚尔力厨卫电器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经营者:XX。上诉人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盛志菱贸易商行因与被上诉人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金厨电器有限公司、顺德区容桂刚尔力厨卫电器经营部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4民初5113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1.本案被告之间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原告在同一诉讼中起诉,实际规避了管辖权;2.上诉人注册地不在佛山市。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属侵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金厨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本案原告提交的(2015)深南证字第22470、20403、20405、20402、20404号公证书已初步证明三被告与本案存在关联关系,上诉人称三被告与原告不存在同一法律关系,但未提交证据证明,本院对该主张不予支持。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审 判 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钟斯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潘秀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