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27民初9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陈书刚、王风云等与王洋、黄建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书刚,王风云,王洋,黄建军,郭桂香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7民初956号原告:陈书刚,男,197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南和县城关镇人。原告:王风云,女,196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南和县史召乡八角寨村人。被告:王洋,男,198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南和县城关镇东韩村人。被告:黄建军,男,197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东区。被告:郭桂香,女,195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爱民路晶牛一生活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书刚、王风云与被告王洋、黄建军、郭桂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书刚、王风云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书刚、王风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韩英雪代理审判员 刘妙茹代理审判员 李立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笑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