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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1民初69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重庆市铜梁区康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铜梁区康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广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1民初6932号原告:重庆市铜梁区康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6664434141),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办事处和平路43号1-5-3号。法定代表人:高显才,总经理。被告:刘广,男,197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原告重庆市铜梁区康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铜梁区康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铜梁区康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铜梁区康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覃术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春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