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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鹤执字第6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行与周斌、怀化市万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行,周斌,怀化市万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鹤执字第64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行,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迎丰东路15号。法定代表人尹仲夏,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周斌。被执行人:怀化市万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红星北路(西南汽车城541号门面对面)。法定代表人周敏,系该公司法人。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行与周斌、怀化市万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执行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宏华审判员  黄雄剑审判员  赵振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蒲春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