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82民初41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杨建斌与胡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斌,胡建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2民初4132号原告:杨建斌,男,199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湖市。委托代理人:张晓,浙江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建强,男,198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建斌与被告胡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建斌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胡建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建斌撤回对被告胡建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3元,由原告杨建斌负担。审判员 陈志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吉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