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31刑初1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余富平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蒲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31刑初131号.被告人身份情况姓名余富平出生日期民族性别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强制措施情况2016年6月1日被蒲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6月6日经蒲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由蒲江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判决结果被告人余富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公诉机关指控意见公诉机关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蒲检公诉刑诉(2016)90号指控事实2016年4月30日15时许,被告人余富平饮酒后驾驶号牌为川Axxxx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雷少云行驶至蒲江县鹤山镇政府街信号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挡获。经鉴定,余富平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117.4mg/100ml。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拘役2-3个月辩护人无辩护意见无判决理由被告人余富平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余富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余富平于2016年1月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对其应从重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上诉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组织判决日期审 判 员 李 强二○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宝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