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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3执恢5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周某与崔某甲、崔某乙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崔某甲,崔某乙,苑某,崔某丙,房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3执恢5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某。被执行人崔某甲。被执行人崔某乙。被执行人苑某。被执行人崔某丙。被执行人房某。申请执行人周某与被执行人崔某甲、崔某乙、苑某、崔某丙、房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2015)雁民初字第019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某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继承人崔某甲、崔某乙、苑某、崔某丙、房某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明确表示放弃继承,人民法院依法可直接执行遗产。被继承人崔文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在本案诉讼过程中予以保全,查封行为自动转入本案执行程序。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申请对该房屋启动评估、拍卖程序,由陕西华地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评估,出具陕华地房估字[2016]047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该报告显示估价对象位于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X号信力大厦X幢X号,房产市场价值总额为835667元,由陕西东方拍卖有限公司2016年8月8日组织拍卖,2016年8月9日来函称:因无人报名参加竞买,标的流拍。嗣后,申请执行人周某向本院递交申请,申请以流拍的标的即被继承人崔文名下位于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X号信力大厦X幢X号房产抵偿其债权849893元,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已向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送达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将流拍的标的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名下,该局已受理,申请执行人可持执行裁定书在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截止2016年9月10日)为849893元,已受偿835667元,未受偿14226元。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13执恢51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宝平代理审判员  张 哲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培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