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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121民初15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2-08

案件名称

宋银钢与张得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银钢,张得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21民初1552号原告宋银钢,男。被告张得言,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宋银钢与被告张得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银钢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银钢以双方纠纷已和解为由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银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宋银钢负担。审判员  张鹏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跃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