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亭民初字第29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蔡中石与陈曰林、黄晓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中石,陈曰林,黄晓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亭民初字第2971号原告蔡中石,男,1967年10月5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委托代理人陈石飞,江苏苏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曰林,男,1966年1月29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现在连云港监狱服刑。被告黄晓虎,男,1974年6月21日生,住大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蔡中石与被告陈曰林、黄晓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中石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中石撤回诉讼。案件受理5090元,依法减半收取2545元,由原告蔡中石负担。审判长  陈律心审判员  吕建生审判员  郝 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瞿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