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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4执29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杜婧与计永莉、刘文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婧,计永莉,刘文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4执2988号申请执行人:杜婧,女,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军,系杜婧弟弟。被执行人:计永莉,女,197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刘文全,男,196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婧与被执行人计永莉、刘文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在银行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信息;经在银川市车辆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经在银川市房屋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计永莉名下有三套房屋产权,上述房屋均有抵押,本院已轮候查封上述房屋产权。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的具体下落,并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若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执行费7430元未缴纳,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志军审 判 员  弥天亮代理审判员  路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冯双德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