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4民初75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张某与万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万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4民初7587号原告张某,男,1965年6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满族,农民,现住赤峰市。被告万某,男,1967年12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现住赤峰市。原告张某与被告万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朱丽冰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邱晓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