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25财保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赖天明与徐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赖某,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25财保70号申请人:赖某。被申请人:徐某。申请人赖某因与被申请人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坐落于龙游县塔石镇泽随村房屋一处,申请保全价值1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徐某所有的坐落于龙游县塔石镇泽随村房屋一处,保全价值100000元部分,期限三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保全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赖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高 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苏龙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