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11民初1490号
原告:燕合芹,女,1972年4月30日出生,汉族。
原告:燕鹤丽,1974年9月5日出生,汉族。
被告:鹤壁市泽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长红,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鹤壁市润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长红,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燕合芹、燕鹤丽与被告鹤壁市泽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鹤壁市润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及2016年4月8日本院立案的原告赵志菊诉被告鹤壁市泽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鹤壁市润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燕合芹、燕鹤丽、原告赵志菊均以所购清华园小区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分别向本院提起诉讼,所诉被告相同,诉讼标的系同一种类,符合合并审理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并入本院(2016)豫0611民初1390号案件审理。
审 判 长 温 丽
审 判 员 郭 飞
人民陪审员 李国良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蒋俊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