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31执2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董全劳申请执行中国联合网络通讯有限公司咸阳分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某某,某某网络通讯有限公司咸阳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31执210号申请执行人董某某,男,汉族,1954年4月27日生,村民。被执行人某某网络通讯有限公司咸阳分公司,住所地:咸阳市人民西路。法定代表人贾某某,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司某某,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董某某申请执行某某网络通讯有限公司咸阳分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4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案款。案款已发放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下:终结(2016)陕0431民初29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白党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进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