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03执4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朝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辽宁天赐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朝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辽宁天赐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03执497号申请执行人:朝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朝阳市长江路。法定代表人胡建华,主任。委托代理人蔡志刚,男,1972年出生,汉族,该单位法律顾问,住朝阳市双塔区。被执行人:辽宁天赐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住朝阳市龙城区。法定代表人赵春礼,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志宏,辽宁东宝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朝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被执行人辽宁天赐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5)朝龙民二初字第9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辽宁天赐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朝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代付的土地出让金560,730元,被告自2015年7月4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贷款利率的规定计算给付原告利息,利随本清。案件受理费9,541元由被告负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有关财产逐一进行查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1,681元。2016年10月11日,双方达成履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辽宁天赐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自2016年11月10日起每月给付申请人朝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100,000元,直至还清为止。据此情况,申请人朝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向本院书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经执行员会议讨论评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辽1303执49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高中贺执行员 张鹏飞执行员 姜 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许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