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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4民初96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于庆才与沈阳市于洪区造化街道造化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庆才,沈阳市于洪区造化街道造化村民委员会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民初9677号原告:于庆才,男,1940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于洪区委托代理人:苏广明,系辽宁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春香,女,1968年3月28日出生,满族,住沈阳市于洪区,系原告儿媳妇。被告:沈阳市于洪区造化街道造化村民委员会。所在地:沈阳市于洪区。法定代表人:雷闯,系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德堃,男,195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于洪区,系本村村民。原告于庆才诉被告沈阳市于洪区造化街道造化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宝伟担任审判长(主审),与人民陪审员陈天璐、李金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庆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11.3元,减半收取905.65元,由原告于庆才承担。审 判 长  赵宝伟人民陪审员  陈天璐人民陪审员  李 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