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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民终10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陈某1、陈某2、朱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某某,陈某1,陈某2,朱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民终10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女,1968年6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梨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安玉宝,吉林卓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1,男,1970年3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梨树县。原审第三人:陈某2,男,1944年6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梨树县。原审第三人:朱某某,女,1944年7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梨树县。上诉人刘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陈某1、原审第三人陈某2、朱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2016)吉0322民初1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5日受理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安玉宝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陈某1,原审第三人陈某2、朱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住宅房屋一处尽管没有房屋产权证照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但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查清房屋的价值后判决由当事人使用。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2016)吉0322民初13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张厚国审判员  董 岩审判员  赵文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