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102民初37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鲁杰与林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杰,林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2民初3705号原告鲁杰,男,1985年8月27日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被告林伟,男,1981年9月30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杰诉被告林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鲁杰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800元,保全费1948元,由原告负担(已付)。审 判 长  赵 毳代理审判员  万初雪代理审判员  李佳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淑婷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