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02民初37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鲁杰与林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杰,林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2民初3705号原告鲁杰,男,1985年8月27日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被告林伟,男,1981年9月30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杰诉被告林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鲁杰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800元,保全费1948元,由原告负担(已付)。审 判 长 赵 毳代理审判员 万初雪代理审判员 李佳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淑婷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