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1执73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陕西某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陕西某某建筑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某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陕西某某建筑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1执737-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建筑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陕0111民初11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建筑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其案款1872019.26元、案件受理费21648元,合计人民币1893667.26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查封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建筑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相应财产。嗣后,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建筑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达成以物抵债协议,约定以法院查封的财产抵偿申请执行人之债权。现因财产暂不能交付,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应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再行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111执73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温育东代理审判员 李 全代理审判员 李令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欧笑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