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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02执125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杨文军与陕西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文军,陕西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2执125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杨文军。被执行人陕西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文军与陕西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402民初238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内容为:陕西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2016年7月10日前一次性支付杨文军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按年息15%标准计算,自2014年9月16日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1675元,减半收取10837元,由陕西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402执125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养荣审判员  刘 江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秦海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