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225民初34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兰考县新世纪投资有限公司与兰考春源置业有限公司、代瑞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考县新世纪投资有限公司,兰考春源置业有限公司,代瑞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225民初3458号原告兰考县新世纪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孔连岁,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赞琦、聂永峰,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兰考春源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代新全,经理。地址兰考县三义寨乡薛楼村(老二化院内)。委托代理人靳进才,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毛吉会,男,1967年4月23日生,汉族,住兰考县。被告代瑞轩,男,1950年5月4日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委托代理人靳进才,男,1950年2月24日生,汉族,住兰考县城关镇医院后街,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兰考县新世纪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兰考春源置业有限公司、代瑞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邱进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兰考县新世纪投资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赞琦、被告兰考春源置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靳进才、毛吉会、被告代瑞轩委托代理人靳进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1月2日,被告兰考春源置业有限公司借用我公司现金60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20天,双方签订有借款合同,被告并向原告出具有借据、收据、承诺书。被告代瑞轩为担保人,承诺对全部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时还出具了担保承诺书。借款人还承诺用被告兰考春源置业有限公司的部分资产作为借款抵押。我公司分三次支付给被告600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于2014年11月21日申请借款延期,之后利息支付至2015年10月28日,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归还借款。为此,特具状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借款506万元及利息120万元(自2015年10月28日-2016年8月28日,按照月息2分,以后利息至还款清结止),被告承担律师费6万元、违约金5000元,催收无依据5000元,合计633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辩称,从借据上看原告起诉600万元是事实,但是实际收到568万,被告已经还款330万元,原告起诉的律师费、违约金被告不承担,双方约定的月息5%过高,应按照月息2%计算。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日,被告兰考春源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兰考县新世纪投资有限公司借款现金60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20天,双方签订有借款合同,被告并向原告出具有借据、收据、承诺书。被告代瑞轩为担保人,承诺对全部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时还出具了担保承诺书。原告兰考县新世纪投资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日支付给被告600万元,其中568万为转账,另32万元为原告向被告法定代表人代新全支付的现金。双方约定:月息为5%;被告缴纳12万元保证金(实际未交付);被告如不按期还款导致原告催收的,发生一次被告应支付1000元的违约金;如被告不能履行还款义务导致原告诉讼,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及原告的损失包括误工费全部由被告承担,同时向原告支付5000元的违约金。借款到期后被告于2014年11月21日申请借款延期至当年的11月30日。原告认可被告2014年11月2日-11月30日的利息30万元已经支付;另被告分别于2014年12月27日还款20万元、2015年1月13日还款10万元、1月23日还款10万元、2月6日还款10万元、3月17日还款19万元、3月18日还款1万元、7月24日还款260万元,合计还款360万元,其中归还利息157.8万元(从借款之日按照月息3%计算至2015年7月24日),本金202.2万元。至2015年7月25日起,尚欠本金397.8万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款合同、收据、承诺书、代理词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应当返还借款,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借款合同上约定利息月息5%过高,违反相关法律规定,2015年7月24日(含当天)以前已经归还的款项,利息可以按照月息3%计算,超出利息部分按照归还本金计算,2015年7月24日以后的利息应当按照月息2%计算;原告要求的违约金、律师代理费(未提供票据)不予支持;被告代瑞轩作为保证人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兰考春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兰考县新世纪投资有限公司借款397.8万元本金及利息(2015年7月25日起按照月息2%计算,至清偿借款之日止),被告代瑞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兰考县新世纪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345元,由被告兰考春源置业有限公司承担24000元,由原告兰考县新世纪投资有限公司承担734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两份,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邱进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秋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