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121民初18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山东华龙纺织有限公司与浙江省绍兴市山公纺织品有限公司、王立功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华龙纺织有限公司,浙江省绍兴市山公纺织品有限公司,王立功,林淑如,浙江省绍兴县乾鸿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21民初1837号原告:山东华龙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五莲县解放路156号。法定代表人:丁宏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平刚,山东阳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管玉鹏,山东阳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省绍兴市山公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州轻纺工贸园新综合大楼三楼19号。法定代表人:王立功,总经理。被告:王立功。被告:林淑如。第三人:浙江省绍兴县乾鸿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益农镇赵家湾村新东公路口。法定代表人:林木森,总经理。原告山东华龙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绍兴市山公纺织品有限公司、王立功、林淑如、浙江省绍兴县乾鸿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原告山东华龙纺织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华龙纺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华龙纺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91元,减半收取计4146元,由原告山东华龙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淑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晓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