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4民初13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原告李钦华与被告余建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钦华,余建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4民初1329号原告:李钦华,女,195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被告:余建喜,男,196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蔡甸区。原告李钦华与被告余建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余建喜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员 周红兵审 判 员 兰望宏人民陪审员 吴克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丁 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