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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3执5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长春市保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赵春江、栾景会、吉林省吉宅新型建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烧锅镇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保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赵春江,栾景会,吉林省吉宅新型建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烧锅镇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3执515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保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赵春江、栾景会、吉林省吉宅新型建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烧锅镇分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保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春江、栾景会、吉林省吉宅新型建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烧锅镇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宽民初字第0082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春锋代理审判员  X X代理审判员  王子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