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03民初27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胡五马诉被告蔡水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五马,蔡水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03民初2728号原告胡五马。委托代理人熊静,湖南金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蔡水平。原告胡五马与被告蔡水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原告胡五马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五马撤诉。案件受理费2360元,减半收取计1180元,由原告胡五马负担。审 判 员 胡增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周奕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