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82刑初3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河南杏一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李某1、吕某销售假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杏一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李永生李某,吕书峰吕某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482刑初343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河南杏一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广成西路军民街西南口。诉讼代表人杨娜娜杨某,女,1984年9月7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系河南杏一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汝州市。被告人李永生李某1,曾用名李永胜李某2,男,1971年8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经商,户籍地河南省长垣县,住郑州市。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6年4月17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被告人吕书峰吕某,男,1967年8月9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案发前系河南杏一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质量管理部经理,住汝州市。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6年5月16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辩护人丁雪伟,河南嵩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汝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公诉刑诉(2016)2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被告单位河南杏一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被告人李永生李某1、吕书峰吕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军现、刘玉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河南杏一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杨娜娜杨某,被告人李永生李某1、被告人吕书峰吕某及其辩护人丁雪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30日,被告人李永生李某1以每盒60元的价格,销售给被告单位河南杏一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无资质“泰嘉”牌硫酸氢氯吡格雷片共50盒,批号分别为FF20150521.FF20150829.FF20150806。河南杏一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负责药品质量管理的被告人吕书峰吕某在此批药品无任何真实资质的情况下决定采购,该公司以每盒63.8元的价格销售6盒,其余44盒被汝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扣。经鉴定,此批“泰嘉”牌硫酸氢氯毗格雷片为假药。2016年5月16日被告人吕书峰吕某到汝州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另查明,案发后汝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针对涉案50盒假药以“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为由对河南杏一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处以罚款12760元,以“销售假药硫酸氢氯吡格雷片”为由分别对河南杏一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河南杏一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六十八分店、河南杏一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八十八分店分别处以罚款3828.00元、756.60元、638.00元(上述罚款均已缴纳),并将其销售假药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82.80元依法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以及在案查扣的涉案药品予以没收处理。上述事实,被告单位河南杏一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被告人李永生李某1、吕书峰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且被告人李永生李某1、吕书峰吕某的供述,证人陈某、魏某、郑某、李某、潘某的证言,河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汝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豫汝)食药监药查扣(2016)2号(扣押)物品清单、汝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豫汝)食药监药物凭(2016)2号(没收)物品清单,汝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南省罚没收入统一票据、抓获证明、到案证明等书证以及其它相关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河南杏一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及被告人李永生李某1、吕书峰吕某销售假药,被告人吕书峰吕某系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药罪,且系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吕书峰吕某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且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永生李某1、吕书峰吕某到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能够积极缴纳罚金,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单位河南杏一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在人民法院判决前,因本案汝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对其处以行政罚款且已缴纳,故其实际缴纳的相应罚款应当折抵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河南杏一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犯销售假药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行政罚款17982.60元应予以折抵扣除,下余2017.40元已缴纳)。二、被告人李永生李某1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已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7日起至2016年11月16日止。)三、被告人吕书峰吕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6日起至2016年11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王晓辉审 判 员 李 超人民陪审员 权俊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蔡晓利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