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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24执5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周勤龙与杨刚其他执行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勤龙,杨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24执567号申请执行人周勤龙,男,汉族,1968年3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郫县被执行人杨刚,男,汉族,1983年2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江油市。郫县人民法院(2015)成郫民初字第16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勤龙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调查查封了被执行人杨刚名下位于江油市方水乡**村*组*栋**层**号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限为2016年10月17日至2019年10月17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杨刚名下车牌号为川****38、川B****X号汽车查封期限为两年(查封期限为2016年10月17日),但目前该财产不宜处置,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郫县人民法院(2015)成郫民初字第16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未执行的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军审判员 周素芬审判员 肖友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 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