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26民初55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宁波康尔针织制衣有限公司与宁波市鄞州宏博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康尔针织制衣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宏博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6民初5521号之一原告:宁波康尔针织制衣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5438751-6)。住所地:宁海县科技工业园区竹泉路33号。法定代表人:叶信礼,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绍来,男,1963年5月1日出生,汉族,宁波康尔针织制衣有限公司员工,住宁海县。被告:宁波市鄞州宏博服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212000084583)。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洞桥镇李家村。法定代表人:董见,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康尔针织制衣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鄞州宏博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康尔针织制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康尔针织制衣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柴学勇人民陪审员 魏章潮人民陪审员 陈其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红亚 来自